新北市103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
【103年4月2日北府教幼字第1030454501號函】
壹、登記入園資格
一、年齡:
(一)3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幼兒(民國97年9月2日至100年9月1
日出生),各園均得招收。
(二)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(民國100年9月2日至101年9月1日
出生),各園須經本府核定得招收。
二、一般入園資格:具下列資格之ㄧ者,得申請登記入園
(一)設籍本市之幼兒。但本府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(因保護個
案因素)或幼兒園及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適齡子女,不
以設籍本市為限。
(二)寄居(以戶口名簿註記為準)本市之幼兒,應有合法監護人
。
(三)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、華裔幼兒。幼兒園招收前兩目
之幼兒仍招收不足者,始得招收本目之幼兒。
三、於前一學年度已就讀幼兒園之幼兒,得於次學年度繼續留園就讀
;因原就讀之幼兒園無法繼續收托,經本府重新安置至其他幼兒
園者,視同於新就讀幼兒園繼續留園;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
之幼兒,若至其他幼兒園就讀,應重新登記。
四、優先入園資格:符合基本入園資格,且具備下列資格之ㄧ者,
依下列順序優先就讀幼兒園:
(一)身心障礙幼兒(經本府鑑定安置)、原住民幼兒、低收入戶幼
兒、中低收入戶幼兒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幼兒。
(二)父、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。
(三)本府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。
(四)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適齡子女,其名額以總
核定幼兒人數之三分之一為限(含留園直升幼兒);教職員工
係以當年公告招生日在職者為準,當學年度因原服務學校教
師超額而介聘至他校之教師,得以原校或介聘之新學校作為
本款申請資格。
(五)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滿4足歲(民國97年9月2日至99年9
月1日出生者) 幼兒。
(六)本市偏遠地區幼兒園,經本府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,設籍
滿二年以上(民國101年7月31日(含)以前設籍)之幼兒。
(七)父或母一方為大陸地區或外國國籍者,為提供適性教育,每
核定招收滿十人得招收一名(含留園直升幼兒)。
貳、招生公告、登記、抽籤及報到日期
一、公告網站:本府教育局網站教育公告區及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
招生收費區。
二、招生登記、抽籤及報到日期:
(一)招生階段:採分階段辦理,每階段申請名額大於缺額時,辦
理公開電腦抽籤。如該階段已額滿,則不再辦理後續階段之
招生。
1.第1階段留園安置作業:優先入園資格符合本簡章第1點第3
款留園直升幼兒及第4款第1目之身心障礙幼兒(經本府鑑定
安置者),於103年5月13日(星期二)中午12時前完成入園
作業。
2.第2階段優先入園作業: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,依指定時間
公告缺額、辦理登記、抽籤及報到。
3.第3階段一般入園作業:符合一般生入園資格者,依指定時
間公告缺額、辦理登記、抽籤及報到。
(二)缺額公告:
1.優先入園階段:103年5月16日(星期五)中午12時。
2.一般入園階段:103年5月23日(星期五)中午12時。
三、招生登記、抽籤及報到日期:
(一)優先入園階段:
1.登記時間:103年5月18日(星期日)上午8時至中午12時
,逾時不予受理並喪失優先入園資格。
2.抽籤時間:103年5月18日(星期日)下午2時起。
3.報到日期:103年5月19日(星期一) 上午8時至下午4時。
(二)一般入園階段:
1.登記時間:103年5月25日(星期日)上午8時至中午12時
。
2.抽籤時間:103年5月25日(星期日)下午2時起。
3.報到日期:103年5月26日(星期一) 上午8時至下午4時。
四、登記及抽籤地點:至各幼兒園辦理。登記及錄取結果家長可至
五、抽籤規則:登記後,如超額時,採電腦抽籤,依序列為正取
第1名至數名及備取1至數名為止,最後結果應當場依抽籤順
序結果公告。
(一)幼兒園依各招收班別依序錄取:
1.招收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,以滿5足歲幼兒優先錄
取;次順位錄取對象依序為4歲、3歲;經本府核定2歲以上至
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採混齡編班之幼兒園,錄取順序亦同。
2.招收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,以抽籤方式錄取。
(二)市立幼兒園,依核定之各年齡班級核定招收錄取幼兒,若經
核定為4歲、3歲混齡編班者,以幼兒滿4歲優先錄取。
(三)幼兒園辦理入園登記,如登記人數逾招收名額時,應依前二
目規定順序公開抽籤,決定錄取及備取名單順序。
(四)符合優先入園資格者,因超額且參加抽籤而未中籤者,併入
同年齡之一般入園申請者抽籤。
(五)多胞胎幼兒(含雙胞胎)籤卡是否併同或分別抽籤,由家長或
監護人自行決定,並出具切結書。抽籤前,幼兒園應將前述
決定予以公告。
(六)同一籤卡多胞胎幼兒(含雙胞胎)之錄取,如遇缺額數少於多
胞胎幼兒數時,由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缺額數之幼兒入
園。
六、備取:
(一)幼兒園如招生不足者,或確認有缺額後,應以幼兒滿五足歲
優先備取;次順位備取對象依序為四歲、三歲,經本府核定2
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採混齡編班之幼兒園,備取順序
亦同;市立幼兒園及招收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專班,依各
班級核定招收年齡以抽籤方式備取,若經核定為4歲、3歲混
齡編班者,以幼兒滿4足歲優先備取。
(二)幼兒園應事先訂定備取方式並告知幼兒家長或監護人,並依
前目規定通知備取幼兒入園。
(三)幼兒園應依備取名冊先後次序徵詢所有尚未入園幼兒家長或
監護人,如均表示無意願就讀或學期中途有幼兒離園時,應
繼續受理登記入園,至額滿為止。
(四)備取通知方式於登記及抽籤當日由各校附設幼兒園/園進行
說明。
七、報到:
(一)經公布錄取幼兒,請家長或監護人攜同幼兒依規定時限至幼
兒園辦理報到;逾時未報到者,依備取名冊幼兒依序遞補。
(二)報到地點:至各幼兒園辦理。
八、注意事項:
(一)每1幼兒以登記1幼兒園(含分班、龍埔國小教育部友善教保
非營利幼兒園)為限;同時登記二園以上者,經查證屬實後
,逕予撤銷登記在後之幼兒園資格。
(二)辦理登記時,應由幼兒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;登記時應
繳交相關證明文件(如附件)。
(三)幼兒園應於第2點第2款及第3款指定時間辦理招生登記至登
記時間截止。但申請登記人數少於可招收名額時,應繼續受
理登記入園,並依登記先後次序錄取至額滿為止。
(四)龍埔國小教育部友善教保非營利幼兒園招生辦法依教育部規
定辦理,請逕至該校網站查詢。
(五)如有需聯絡事宜,請逕洽各幼兒園。
參、其他
一、招生工作
(一)幼兒園之招生,應組成招生工作小組,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
記與抽籤等事宜,由園長或校長督導。
(二)招生作業依本簡章內容辦理,並將簡章及結果公告於各幼兒
園網站及門口明顯處,如涉及幼兒個人資料部分,工作人員
應負有保密義務。
(三)入園資格審查:
1.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資格,如符合規定,即應予登記。
2.各園於指定期限內調查園內幼生留園直升意願,有意願者應
於該幼兒資料備註;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之幼兒如至他
園報名時,應提具向原園申請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切結
書者,未提具者各園不予受理。
二、相關招生作業文件及名冊,應妥為保存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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